发布时间:2020-04-29 20:56:00 浏览:578次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参考欧洲EN312-1 1997《刨花板》、欧洲中密度纤维板厂商协会技术委员会,《中密度纤维板》、欧洲标准ENV717-1、《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 气候箱法》、日本农业标准JA-MAFF,Notification No.920《普通胶合板》、日本农业标准JAS MAFF,Notification No.990<《地板》。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本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本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肇庆康蓝中密板企业集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太尔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环球木业有限公司、新乡平原人造板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维新、杨帆、许文、马虹、何励贤、李本初、杨虹、楼明刚。
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等)中甲醛释放量的指标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的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甲醛释放量--穿孔法测定值 the perforator test value
用穿孔萃取法测定的从100g绝干人造板萃取出的甲醛量。
3.2 甲醛释放量--干燥器法测定值 the desiccator test value
用干燥器法测定的试件释放于吸收液(蒸馏水)中的甲醛量。
3.3 甲醛释放量--气候箱法测定值 the chamber test value
以本标准规定的气候箱测定的试件向空气中释放达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量。
3.4 气候箱容积 volume of the chamber
无负荷时箱内总的容积。
3.5 承载率 loading rate
试样总表面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6 空气置换率 air exchange rate
每小时通过气候箱的空气体积与气候箱容积之比。
3.7 空气流速 air velocity
气候箱中试样表面附近的空气速度。
4 分类
按试验方法分:
a)穿孔萃取法甲醛释放量(简称穿孔值);
b)干燥器法甲醛释放量(简称干燥器值);
c)气候箱法甲醛释放量(简称气候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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